商会新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合肥市无为商会”。
第二条 合肥市无为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无为籍工商业界人士在合肥兴办企业的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无为籍人士企业形象,组织会员企业充分发挥综合群体优势。
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会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始兴路17号安徽易科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方针,使会员企业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会员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商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协调本会企业开展与区域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在国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材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交流与发展。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制定“行业”服务准则。
(五)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和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提升商会企业良好形象,宣传本会中艰苦创业、与时俱进、实力强劲的优秀企业形象,以提高无为商会的知名度和无为人的整体形象。
(六)建立会员企业间优惠待遇制度,让会员享受多方面的优惠待遇。
(七)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建立经济信息网络,建立商会网站,收集传递各类国内外经济、商业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咨询服务,扩大对内对外的宣传和交流。
(八)为无为家乡的建设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九)引导更多的无为创业人士来合肥投资发展,并为他们牵线搭桥,做好服务工作。
(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和会费
第七条 凡无为籍工商业界人士在合肥兴办的企业,其承认本章程,按照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合肥市无为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在司法、公安、检察、税务及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在案或限制出入境的无为籍在肥人员兴办的企业不吸纳入会。
第九条 合肥市无为商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书面或电子版),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正式会员,个人会员须有正式会员一人介绍;
(三) 由本商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合肥市无为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优先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有本会举办的福利和特殊情况下的扶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商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 向本商会反映有关情况,为商会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决定终止等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首先是本商会的理事
(二)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影响。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捐赠和资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缴纳会费的标准:
单位会员:2000元/年;
(二)缴纳会费时间:
缴纳会费时间规定为每年10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
(三)因对商会有特殊贡献等情况,经理事会核准后,可以减免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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